最高法:父母出资购房,民法典后归属认定规则(2021民法典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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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司法实践 |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司法实践 |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
|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父母“赞助”的购房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岳霖的母亲王某得知后,考虑到岳霖和陆瑶刚毕业,工资也不高,为缓解小夫妻经济上的困难,决定出资60万元帮助小夫妻俩买套小户型的房子。岳霖给母亲出具了借条,并且签了名、按了手印。房款一次性付清后,小夫妻办理了相关购房手续,顺利住上新房。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6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双方婚后购房,其二人的购房款中有60万元系王某出资。岳霖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具有赠与诉争款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王某系赠与的情况下,案涉出资款实质为对夫妻双方购房的资金出借,岳霖和陆瑶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父母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结婚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买房,父母多多少少都会资助一些。在很多传统观念里,尤其是一些独生子女,很自然的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资产就必须给自己。因此,有些子女在遇到经济困难时,觉得父母应该无条件的给予支持。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成年子女特别是已经成家的子女,在经济上父母是相对独立的,子女不能无条件地向父母索取,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这笔资金属于出借,岳霖夫妻对这笔资金理应需要偿还的。
在父母资助案件中,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及中国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但如果父母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认可借款,则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非己方子女主张系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在当前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啃老”现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司法鼓励年轻夫妇自行积累财富,不因子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导致父母财产的大量流失,致使父母老年生活陷入“困境”。在这里提醒,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父母在子女婚后对其进行大额资金支持时,可以明确表明是借贷还是赠与,是赠给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夫妻二人,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借条、赠与协议等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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